公告日期:2025-10-31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机构和人员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相关公司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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