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保荐人发现本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有权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督促公司及时整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审慎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必须严格履行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公司总经理负责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募集资金。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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