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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20:23:25 股吧网页版
山鹰国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包括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自己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二章 持股变动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 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 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除需要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外,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 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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