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12 楼 310000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604号
致: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鹰国际”)的委托,指派张声律师、武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实行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也不对公司就本次激
励计划拟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财务数据测算及其影响是否恰当和准确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山鹰国际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且股票依法在上海证劵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山鹰国际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40500150523317H
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马鞍山市勤俭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明武
总股本 630,745.33 万股
对制造业、资源、高科技、流通、服务领域的投资与管理;贸易代理;进出
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承包各类境
经营范围 外国际招标工程;纸、纸板、纸箱制造;公司生产产品出口及公司生产、科
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进口;废纸回收。(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9 年 10 月 20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山鹰国际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
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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