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 4 月,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审计监督及服务,确保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合规运营,规避经营风险,提高运营效率,增加企业价值,服务企业实现拟定的战略目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股份公司各职能中心、业务单元及各企业(含境内外全资及控股公司),简称为“各单位”。
第三条 术语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股份公司设立的审计督察中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制订的相关制度流程及内控文件,对各单位各部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股份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的,旨在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三、加强公司内部管理。
四、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并增值。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管理决策机构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是内部审计最高决策机构。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归口部门及人员
一、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督察中心,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督查中心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
二、审计督察中心设置总经理一名,全面负责审计督察中心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审计督查中心总经理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审计督察中心总经理由董事长任免。审计督察中心依据本制度规定开展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
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督查中心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内部审计职责
一、 内部审计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二、 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和监督,对企业会
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发现并采取措施解决企业财务收支中的各种违法和违规问题。
三、 对各单位的所有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
产与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预算与执行管理、资金管理、投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社会责任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董事会、股份公司管理层安排的其他事项)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四、 通过检查、监督和评价各单位已建立的规章制度、流程控制和外部法律法
规的遵循情况,识别、衡量和分析潜在的事故或损失并提出合理建议,从而保障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七条 内部审计范围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监督和咨询服务。
三、内部控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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