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持续风险控制。
法务合规中心负责审查对外担保相关的合同文件,有效识别公司担保义务,确保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担保事项明确;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及对外担保相关事项的法律咨询;对担保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
证券及投资中心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披露程序。
第六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基于客观情况且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公司可以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超出股权比例的担保,有条件的应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反担保。董事会应对该超出股权比例的担保是否公平、对等、其他股东没有按比例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原因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由资金中心统筹并申请,包括年度担保计划以及计划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子公司之外的对外担保由担保单位按资金中心要求提交申请,资金中心统一负责受理。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有)。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资金中心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资金中心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证券及投资中心。
第十三条 证券及投资中心在收到资金中心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四条 法务合规中心在审核除担保合同外其他日常合同时,如条款涉及担保责任,需核查是否经过前置担保申请审批。
第十五条 证券及投资中心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
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应由公司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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