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6 年 4 月,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
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关联人签订有关交易协议,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与关联人的财务关系,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体系由总经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及股
东会组成。
第三章 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四)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
本条第(一)、(三)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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