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 年 4 月,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证券及投资中心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诉,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根
据上述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制度的宣贯与督导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生效后,由董事会负责制度的宣贯工作,并在日常业务指
导及检查工作中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修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