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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24 17:16:40 股吧网页版
ST中珠: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25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 中珠 公告编号:2026-013 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
公司下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51,317.04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为终
审裁定,根据裁定结果,中珠俊天与弘洁润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
下简称“本案”)仍将由北京二中院继续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案尚未开庭,暂时无法确认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
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下属中珠
俊天(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俊天”)于 2026 年 2 月 21 日
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6)京民辖终 20 号),北京高院就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弘洁润众咨询有限公司(原弘洁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洁润众”)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珠俊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做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12 月,中珠俊天与弘洁润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中珠俊天
租赁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 615 号房屋开设医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弘洁润众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区法院”)提起上诉,丰台区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中珠俊天于判决后十日内腾退房屋。

判决生效后,公司已按照判决在丰台区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完成了房屋腾退手续,相关人员、设备、固定资产均已妥善安排。但中珠俊天认为弘洁润众作为房屋合作出租方,对诉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负有完全过错,应承担合同无效而造成的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权利,中珠俊天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号)。

二、本次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收到北京二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
京 02 民初 1453 号),本案由北京二中院正式立案受理。

2025 年 8 月 26 日,弘洁润众就本案管辖权异议向北京二中院提交《管辖异
议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丰台区法院审理。

2025 年 12 月 30 日,北京二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5)京 02 民初 1453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弘洁润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26 年 1 月 7 日,弘洁润众不服北京二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
京 02 民初 1453 号),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二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丰台区法院审理。

2026 年 2 月 12 日,北京高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6)京民辖终 20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裁定结果,本案仍将由北京二中院继续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暂时无法确认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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