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钢铁”、“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安阳钢铁的实际情况,就安阳钢铁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已得到安阳钢铁保证,即安阳钢铁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安阳钢铁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仅就与安阳钢铁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阳钢铁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阳钢铁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钢集团”)。
1、根据安钢集团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对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安钢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安钢集团现时持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000706780942L 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安阳市殷都区梅元庄,法定代表人为薄学斌,注册资本为 377,193.64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生产、销售饮料、纯净水、冷冻饮品、房屋租赁(以上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经营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冶金产品和副产品、钢铁延伸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及危险品)、冶金辅料、机加工产品、农副产品(不含棉、烟、茧、粮)生产经营;冶金机电设备设计、制造和经营,技术服务、协作、咨询服务;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国内电视广告,承办分类电视广告业务。家电及配件、文体用品、广电器材的销售;住宿、餐饮、旅游管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招标投标代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钢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2、根据增持主体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对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主体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