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加强投资者合理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综合考虑了保证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本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本规划应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本规划在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
4、制订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同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实施时间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本规划制定的决策机制和调整机制
(一)决策机制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拟定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下降超过 20%或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