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3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和工作职责相匹配,
同时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激励机制相挂钩。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营业绩,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研究、制定及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另行支付。
(二)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即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相关具体职务或职能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所担任的专职岗位标准执行。
上述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专项奖励及其他福利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1)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其工作岗位、权责及风险承担、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指标实现情况及个人履行岗位职责、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确定。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3)中长期激励:对于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以达到相关文件或计划规定的绩效考核指标作为相应权益的解锁条件,按相关激励计划要求执行;
(4)专项奖励: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就重大事项设置专项奖励,奖励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5)其他福利: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福利,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2. 不在公司担任任何经营管理职务、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也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九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担任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应当依据绩效评价确定,按照公司内部薪酬发放制度执行。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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