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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9 17:34:22 股吧网页版
康恩贝:律师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0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以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及为限),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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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载了《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和起止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并以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9 日下午 14:40 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
路 568 号康恩贝中心 2 楼会议室召开,因董事长出差在外,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金军
丽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9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当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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