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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2 15:32:40 股吧网页版
惠泉啤酒: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3

证券代码:600573 证券简称:惠泉啤酒 公告编号:2026-005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否

●日常关联交易对本公司影响:交易的目的是充分利用资源,有效地提升公司的经济效益。此交易符合市场原则,公平公允,有利于本公司利益。上述交易不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与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集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燕京集团许可本公司有偿使用其持有的“燕京啤酒”商标。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议案》;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议案》,同意继续履行与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现协议在持续履行。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0.08%的股权,燕京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东。本次商标许可构成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议案》,同意继续履行与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公司董事会成员 7 人,在此项议案表决中,关联董事刘翔宇、王岳、茹晓明、陈福存进行了回避,其他 3 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联人介绍、关联关系及交易情况

1.公司概况

法人名称: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耿超

注册资本:34,1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9号

主要经营范围:出口企业自产的啤酒、各种饮料、酵母粉、酱油;进口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百货;互联网信息服务;制造、销售啤酒、无酒精饮料、啤酒原料、饲料、瓶盖。

2.关联关系及履约能力分析

该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目前该企业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公司采用公允的市场价格为定价基础,经协商一致而确定。

2017年4月20日,公司与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燕京集团许可本公司有偿使用其持有的“燕京啤酒”商标:预计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及收取标准为按本公司使用标志的产品实际销售量每瓶收取0.008元人民币,以本公司每月会计报表反映的已实现的使用标志产品的实际销售量为基数计算。

四、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

签订双方为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及有效存续的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有权人”)及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使用者”)。

1.授权使用标志

(a)从属于本协议订明的条款、条件及协约,所有权人除依本协议规定终止协议外不可撤销地向使用者(包括纳入使用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授予一项不可转让的许可,使之在福建省行政区内生产、销售啤酒及提供相关服务时可有偿使用标志。

(b)使用者在使用标志时,不得进行违法经营活动,不得有和/或做出有损标志美誉度的行动。

(c)作为所有权人授予许可使用标志的代价,使用者同意按照本协议所订的条款和条件,并严格遵照国家对啤酒生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d)使用者不得为任何目的而把标志的使用权分许可给任何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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