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作为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2025年度,我们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经与会董事选举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卓敏(独立董事)、陈颖洲(独立董事)、谢敬东(独立董事)3 位董事会成员组成,卓敏(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截至目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卓敏、陈颖洲、谢敬东组成,3位委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且主任委员卓敏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5 次会议,此外,还召开了 1 次独立董事、审计
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均亲自出席全部会议,具体如下:
(一)2025 年 2 月 27 日,召开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见面会,会议主
要内容为: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 2024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关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编制工作;同时对年审会计师独立性、专业能力、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和执行、审计程序等进行专业评价。
(二)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题。
(三)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四)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五)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备考审阅报告、审计报告的议案》。
(六)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容诚事务所”)在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按时完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独立性方面:容诚事务所从事公司审计工作的所有职员未在公司任职并未从公司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容诚事务所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容诚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业务不存在自我评价,审计小组成员和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容诚事务所及所有审计成员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恪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专业性方面:容诚事务所从事公司审计工作的审计小组成员完全具备实施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工作。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容诚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必要的审查,认为容诚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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