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控制权认定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6 年 4 月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控制权认定的专项核查意见
安泰达证字【00041】号
致: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精达股份”)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精达股份委托为本次专项核查提供法律服务。
2026年3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认定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6】0513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本所承办律师就《监管工作函》所涉及的需要精达股份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认定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
监管工作函问询问题:
2026 年 2 月 6 日,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前终止减持计
划暨实施结果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5,033,3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8%。根据前期披露信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持有公司股份 195,395,7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9%;自然人乔晓辉持有公司股份 105,717,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92%。鉴于上述股权结构变化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华安保险持股比例高于李光荣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请公司结合历史股份变动情况、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股权比例、股东会投票情况、董事提名及任命情况、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机制等,自查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如未变化,请公司审慎论证原因及合理性,提供充分事实材料和依据。请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二、请公司核实华安保险、乔晓辉等重要股东是否具有谋求控制权的意愿及具体措施。如不谋求控制权,请上述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具体包括承诺的具体内容及形式、有效期限及约束条件、承诺是否可撤销等。在此基础上,请公司进一步论证相关承诺对于认定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影响。请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三、请公司结合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债务情况、流动性压力,说明后续是否有减持计划及安排,如有,请公司说明其继续减持后对公司实际控制权认定产生的影响。请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华安保险持股比例高于李光荣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请公司结合历史股份变动情况、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股权比例、股东会投票情况、董事提名及任命情况、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机制等,自查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
(一)公司史股份变动情况、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股权比例、股东会投票情况、董事提名及任命情况、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机制等,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合理性
1、历史股份变动情况
近三年,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期间 持股数量及比例 变动说明
2022.11-2024.12 369,333,390(17.19%) -
2024.12-2025.11 199,333,390(9.27%) 因偿还债务,协议转让 170,000,000 股给乔晓辉,
并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完成过户。
因偿还债务,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华投资于
2026.02.06-至今 135,033,390(6.28%) 2025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6 年 2 月 6 日通过二级
市场合计减持 6,430 万股。
2、股东最新持股比例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2025 年年度报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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