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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5 21:52:41 股吧网页版
精达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广东民投 指 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银行 指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中民投 指 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浙萧资产 指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 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精英 指 深圳市精英投资有限公司

《民法典》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募集说明 指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书》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德恒19F20230168-14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
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6 月30 日出具《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承办律师现就《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更新内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及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修改或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承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仅供精达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面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对本次精达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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