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章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章 审议与表决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与会议记录
第九章 公 告
第十章 股东会纪律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其职权时,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对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
担保。本规则所称“公司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本条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符合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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