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23
公告编号:2019-030
证券代码:839601 证券简称:麒麟家居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蔡国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林红燕、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2 月 1 日,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因投资建设“高科技保
健睡眠产品生产基地项目 1 号厂房”需要,与原告签订了施工总包合同,委托原
告进行施工。工程于 2016 年 10 月底完工,2017 年 2 月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公
司。原告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向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材料,要求确认工程总结算款
公告编号:2019-030
3279 万元。截止目前,公司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为 28554360 元。原告就剩余未支付款项提起诉讼。
对于余下款项,公司认为支付还需要继续审核,主要原因是: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公司搬迁后在使用中发现新厂房一至四层的地坪和厂区道路都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了重大影响。公司多次发函原告要求维修,但原告的维修工作仅限于小范围零星施工,远远未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原告在施工期间搭建的临时彩钢板工棚,公司多次发函要求原告在竣工后拆离,但原告拒不拆离,至今仍然占用公司的土地,造成公司无法使用。故此,公司决定暂停支付原告的剩余工程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2596140 元、留置现场的彩钢板使
用费 84000 元及质保金 983700 元,以上合计 3663840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2596140 元为基数,按照
年息 4%计算,从 2016 年 9 月 14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算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违约金为 281940.8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以 2596140 元为基数,按照年息
6%计算,从 2016 年 9 月 14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算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利息为 422236.2 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返还质保金 983700 元的利息,按照年息 6%
计算,从 2018 年 8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算至 2019 年 6 月 1 日,
利息为 49185 元。
截止 2019 年 5 月 31 日以上费用合计为 4417202 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及保全费。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7 月 3 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 0111 民初 554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19-030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庭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财产 4417202 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花旗分理处(账号:4301014809100004914)存款 4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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