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天地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五)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及股权激励方案;
(十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职务关系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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