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证券代码:600583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向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 2)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 3)。
提出申请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为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申请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如申请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应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提交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归档保存于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登记归档内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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