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持有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本公司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公司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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