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委托理财(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
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
第六条 公司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由股东会批准。其中,董事会
可对经股东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中的当年资本开支数额作出部分调整,但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当年资本开支总额的 15%。
第七条 单个项目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
投资),如投资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以上,由股东会批准;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确定一次性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金融投资、房地产投资或高技术投资开发)。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办法,明确决策
程序、报告办法、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 投资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提供投资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
报告的审计报告;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有相反规定外,公司董事会可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
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执行
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就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
并据以作出决定:
(一)对外投资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对外投资事项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对外投资事项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
策提供建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董事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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