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单位是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媒体等外部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实施。
第二章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
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其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其分管公司领导和董事会秘书批准。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相关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交保密承诺函。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予以登记,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
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保密承诺函、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
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内容。
第十条 外部单位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
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
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本公司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一致,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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