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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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5 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5)第 0058 号
致: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大位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以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称《考核管理办法》)、《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称《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与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同意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就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激励计划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条件
(一)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文号为证监发行字[2001]33 号《关于核准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已于 2001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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