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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17:28:04 股吧网页版
关于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59 号

关于对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大位科技,A股证券代码:600589;

张微,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周纯,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微、周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 57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位科技或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
交易的情形。2024 年 11 月 18 日,大位科技与关民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关民物业)等三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关民物业以 5200 万元受让公司位于揭阳市榕城区环市南路
以北、槎桥路以西地段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以下简称仙桥地块)。同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关民物业协助公司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既有协议产生的所有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青苗补偿款、违约金、利息等)的具体数额,并一次性支付给公司。上述交易构成重大交易,公司未及时披露,迟至 2025
年 1 月 25 日才披露仙桥地块已出售的情况,2025 年 3 月 19 日
才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重大交易对手方及交易进展等信息。此外,大位科技在上述公告中未披露《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及影响,导致披露的重大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6.1.1 条、第 6.1.2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微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周纯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微、时任董事会秘书周纯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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