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以下公司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参股、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备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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