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明确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规范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实践和弘扬公司的企业文化。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2.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组织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3.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4.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民主公道,对公司事业忠诚;
5.年富力强,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具有自我约束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
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具体情况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工程师一名、财务总监(即财务负责人,又称总会计师)一名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需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条件,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兼任总
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行政、刑事违法、严重失职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况,董事会建议总经理提请董事会对该人予以解聘的,总经理应提议解聘;总经理不提议解聘的,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与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组织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