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厂)和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方面的责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厂)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以上人员负有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事务信息负责人,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第六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事项上报制度,以保证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立即向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一)本人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拟发生持股变动及变动情况的信息;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三)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受查处的情况;
(四)有无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有无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七)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生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或者获悉的当日主动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或发生变化达到规定时,变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
(二)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公司网址:https://www.ls.com.cn/,公司应该指定网站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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