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制订)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规章要求,结合《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由公司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福建省证监
局(以下简称“证监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以公司名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和证券管理部门,配备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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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报送
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参加相应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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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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