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潼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潼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潼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本所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上海潼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潼程”或“收购人”)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及认购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圣亚”或“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取得上市公司 30%以上表决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收购人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收购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3.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收购人如下保证,即收购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收购人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4.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主体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同意收购人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7.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经登记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潼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EQ362M1Q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嘉定区真新新村街道万镇路 599 号 2 幢 5 层 J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龙悦天程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45,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经营范围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成立日期 2025 年 7 月 17 日
经营期限 2025 年 7 月 17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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