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1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408 第 0190 号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15层
电话:0571-8513 1580 传真:0571-8513 2130
目录
释 义......2
正 文......5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5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方案......5
三、 结论意见......6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大连圣亚、公司 指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及其摘要
首次授予 指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公司拟对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
《公司章程》 指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408 第 0190 号
致: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连圣亚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上述文件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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