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上市公司总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部分用语的含义:
(一)“母公司”:指公司,即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据我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境外有关法律,独资或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制度依照持股比例及控制与否将其划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两类企业,见下文所述。
(三)“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四)“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1、绝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2、相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30%(含30%)但低于50%(含50%)。但公司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该公司具有控制性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3、控制性影响,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低于30%,但公司派出的董事人数
占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实际控制其经营与决策,或可通过其他方式对该公司实施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也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
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
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
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设立及注销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的设立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有
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七条 设立子公司必须经公司投资论证,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
履行相应的程序审议,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子公司在各地注册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须经公司总经理书面批准,并
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及投资管理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于已经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子公司,如果属于非暂时性停业且无
重新开业计划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清理注销。
第十条 子公司注册成立或注销后,以下文件须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
(一)所有股东签字的合资、合作合同;
(二)所有股东签字的合资、合作章程;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如有);
(四)子公司向母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如有);
(五)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在子公司成立时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件、证书、编码、确认函;
(六)子公司所有资质证明;
(七)子公司注销或被吊销执照的相关证明文件;
(八)公司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章 股权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
对母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其《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签字。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
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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