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管理,
切实防控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为保证实现其债权而提供的保
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按提供主体和对象不同,可分为公司或各单位为自身或他人提供的担保,他人为公司或各单位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类似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风险,禁止违法违规提供对外担保。
第六条 在出借借款、采购、销售、项目建设等经营过程中,为保证合同履
行及债权的实现,公司或各单位可以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证金、保函等形式的担保。
合同相对方为公司或各单位提供担保的,按本制度及公司合同管理等制度执行。
第二章 担保对象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除公司及各单位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借
款、采购、销售、项目等经营中的担保。
各单位不得为除公司及各单位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各单位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各单位提供担保,应按照各单位公司章程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涉及公司审议及信息披露的,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各单位不得提供担保:
(一)已进入重组或者破产清算程序的;
(二)资不抵债的;
(三)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诉讼或者仲裁,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四)发生担保纠纷,仍未妥善解决的;
(五)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合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三章 担保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实行多层审核监督管理,财务部为公司担保的归口管理
部门,负责担保业务的审查、台账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内控部为公司担保的法律审核部门,负责对担保业务及相关文件
进行合法合规审查,对担保合同签订、履行、归档全过程及流程进行规范、修订和完善,监督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防范发生重大担保风险。
第十四条 证券部为公司担保事项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担保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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