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重大投资、业务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和宣导,推行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内部审计文化。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领导体制
第五条 公司设置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并具备十年以上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工程造价或者管理等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
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委托没有利益冲突,具备胜任能力的中介机构开展相关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须全力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要求,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的操作规程;
(二)拟订年度审计计划、专项审计计划,并按审计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审计业务;
(六)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协调配合审计委员会选聘、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八)协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九)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十)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一)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单位、公司党委、董事会、管理层要求办理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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