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反舞弊工作,
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防止发生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
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舞弊的定义
第四条 舞弊是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因主观故意,采用欺骗等手段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为谋
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手段,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使公司、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下列情形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三)在比质比价采购、招投标中违规操作谋取个人利益;
(四)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五)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六)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八)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九)其他损害公司经济、股东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为
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手段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下列情形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做出不适当的投资、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偷逃税款;
(八)其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公司重点关注、预防和控制下列舞弊行为:
(一)未经授权或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二)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
(三)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的行为。
第八条 舞弊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错误是行为人缺乏专业知识、技术,对有关规定、
政策不了解、不熟悉,或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过失。反舞弊人员应对舞弊和错误进行严格区分。
第三章 反舞弊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领导和部署公司反舞弊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反舞弊工作
制度、程序并结合实际开展舞弊风险评估,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对舞弊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进行补救。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范围包括:
(一)管理层的反舞弊机制和控制,包括舞弊风险的控制及反舞弊措施的实施;
(二)管理层越权管理,或其他对财务报告过程施加不适当影响的行为;
(三)员工表达意见的机制;关于已证实或疑似舞弊行为的定期报告和复核机制;
(四)致力于舞弊风险评估的内部审计计划和内部审计表达意见的机制,表达的意见包括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执行程度以及关于舞弊行为的举报;
(五)其他专家的参与,包括法律专家、会计专家以及其他专业咨询人员参与舞弊行为调查的情况;
(六)管理层做重要假设时运用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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