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26
证券代码:833548 证券简称:锐丰科技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广州市锐丰音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广州市锐丰音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州市锐丰音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应当占1/3以上的比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是自然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员除应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须具备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二)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六)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在其他5家以上(含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所述的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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