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2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履职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
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
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副总经理(具体职务名称可由董事会命名)职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本工作细则,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如有)的行为具有相同约束力。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具备充分履行工作职责的精力及各项条件,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
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总经理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年度用工计划,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升职、奖惩和解聘;
(九)根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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