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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2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2026 年 5 月 22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任职资格...... 2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3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5
第五章 履职评价...... 9
第六章 附则......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承担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筹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保管相关文件、管理公司股东资料,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室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具备境外上市的专业知识,且符合公司境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兼任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不时要求下的公司秘书。公司境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于公司秘书的聘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公司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文件;

(六)符合公司境内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要求。

前款第(三)项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六)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境内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由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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