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2026 年 5 月 22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关联人的范围及报备......2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分类......4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5
第五章 须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审议与披露......6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及统计......10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监督......12
第八章 附 则......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附属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任何事项。本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公司的关联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亦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人的范围及报备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公司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定义的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在其任职或成为公司主要股东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或确认下列关联人情况:
(一)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要求申报的其他亲属和关系密切人员的名单;
(二) 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关联组织的名单;
(三) 其本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等。
报告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
第十条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其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或确认下列关联人情况:
(二) 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三) 担任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名单,以及由该等人员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等。
报告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
第十一条 如果根据相关协议安排,有关人员、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成为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该等人员、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根据上述规定在相关协议签署后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有关申报的义务,将持续至有关人员、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任职或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之日起满12个月为止。
第十三条 有申报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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