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及管理人员任期制与契约化
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2026年5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任期管理......2
第三章 契约签署......2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3
第五章 薪酬激励......4
第六章 退出机制......5
第七章 监督管理......6
第八章 附则......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完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层成员和管理人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有效激发公司活力和效率,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业绩突出、流动有序”的岗位管理模式,落实“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薪酬能高能低”的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有关规定、《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理层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经理层成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营销总裁、制造总裁、供应链总裁、总酿酒师等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规定的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本部职能领导人员、直属管理单位正副职岗位人员、直属管理单位中层岗位人员。不包括公司及直属管理单位的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职务岗位。
第四条公司经理层成员和管理人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企业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二)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原则。在严格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契约化管理。
(三)坚持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建立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和引进退出机制。
(四)坚持分类退出原则。健全退出渠道,对于不能完成业绩目标的,严格按照
合同约定实施考核应用,必要时采取内部转岗或其他方式实现人员退出。
第二章 任期管理
第五条公司对经理层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管理,原则上,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届中增补的人员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任期届满。经理层成员任期原则上同公司董事会届期保持一致。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经理层成员和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并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履行聘任程序,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协议》。
第七条公司及所属单位经理层成员和管理人员任期内或任期届满,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程序后,终止任期、解聘现职。
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单位经理层成员和管理人员任期内,若有违反有关监管规则或违反《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存在其他应立即解聘的情形的,公司及所属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职人员任期、解聘现职。
第三章 契约签署
第九条公司经理层成员需与公司董事会签署《岗位聘任协议》、《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年度、任期)。《岗位聘任协议》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署。《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年度、任期)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裁签署,授权董事长或总裁与其它经理层成员签署。
公司及所属单位管理人员需与公司/本单位签署《岗位聘用协议》及《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岗位聘用协议》、《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原则上由总裁/总经理代表公司/本单位与管理人员签署。
第十条《岗位聘任协议》须明确聘任职位、任职期限、职责权限、绩效考核、薪酬标准和保障措施、约束机制、合同解除、保密条款等内容。《岗位聘任协议》中涉及约定提前解除经理层成员和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一条《岗位聘任协议》中职责可以采用建立《岗位说明书》等方式,对岗位基本信息、工作职责、任职资格、工作关系等内容进行清晰界定;《岗位聘任协议》中权限可以采用制定《权责清单》等方式,规范协议各方的权责关系。
第十二条《经营业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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