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公益捐赠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2026 年 5 月 22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对外公益捐赠的原则......1
第三章 对外公益捐赠的范围......2
第四章 对外公益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2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权限和审批流程......3
第六章 法律责任......4
第七章 附则......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公益捐赠行为,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岛市国资委”)《青岛市市直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公益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公益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公益捐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合规。对外公益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量力而行。对外公益捐赠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公益捐赠支出规模和支出标准。公司上一年度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对外公益捐赠规模应当相应压缩;
(三)诚实守信。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前,公司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和公司声誉。一经许可,公司应按批准的捐赠方案组织实施,诚实践约。
第三章 对外公益捐赠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用于对外公益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变质、残损(具有使用价值的除外)、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公益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条 对外公益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帮扶、定点援助等地区或单位,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
第七条 除中央、省、市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当通过合法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支出,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拒绝。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司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八条 公司对外公益捐赠的受益人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权限和审批流程
第九条 拥有对外公益捐赠权限的单位为公司、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其他单位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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