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2026 年 5 月 22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一般原则...... 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2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5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7
第六章 责任追究...... 8
第七章 附则......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青岛市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公司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除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并纳入公司“三重一大”民主决策范围,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履行能力。
第八条 严禁对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公司超股比担保,原则上不得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超股比担保。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进行担保。
第九条 公司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为同一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 40%;单项担保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 20%。若有关监管规则对于累计担保总额、单项担保额有更严格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被担保人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根据公司担保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查、评估和风险预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查该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以及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需要;
(二)评估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现有债务及担保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
(三)审查该担保事项的主合同、还款来源等;
(四)审查、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或保证人的资质;
(五)若被担保人拟申请公司为其提供超出股权比例的担保,则应当提供对该担保是否公平、对等、其他股东没有按比例提供担保的说明,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说明该笔担保的风险控制措施及中小投资者利益保障安排。
涉及资产评估的,被担保人还需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公司也可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符合要求的担保事项,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应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担保事项提出书面方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报公司总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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