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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1 17:09:22 股吧网页版
青岛啤酒: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2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2026 年 5 月 22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履职评价内容......1
第三章 履职评价方法和应用......4
第四章 附则...... 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高级管理人员自律约束,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高级管理人员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工作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自评、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评价等环节,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酿酒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履职评价内容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本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时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书面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公司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董事会备案,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升履职水平。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党委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确保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者人员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在公司采购、外协、竞价(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应当遵纪守法,避免发生徇私舞弊或者渎职、失职行为。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障与本公司通讯畅通,根据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反馈需提供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本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制度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本公司本职、兼职情况。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拟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高级管理人员职权或者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除非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公司履行适当程序批准后,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公司将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执行前述已向公司说明的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认真审阅本公司的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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