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5 月 22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管理机构...... 2
第三章 薪酬结构...... 2
第四章 薪酬管理...... 4
第五章 附则...... 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业绩、个人贡献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职工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由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总酿酒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与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绩水平,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三)长远发展原则,坚持高质量发展,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强激励、硬约束,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一致,与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紧密挂钩。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组织,公
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在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该回避。但是,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若公司业绩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
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联。公司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以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确定相应薪酬结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结构:
(一)执行董事: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具体管理职务的执行董事,根据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绩效与薪酬管理办法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非执行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具体管理职务的非执行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但经股东会另行审议批准的除外;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实行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四)职工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级、职务、岗位责任以及个人绩效完成情况领取员工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获得的年度基本报酬,与岗位职责履行、管理幅度等紧密相关;
(二)绩效薪酬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期内为公司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其确定和发放以年度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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