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2026 年 4 月 28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组织与职责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 ......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 7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8
第六章 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 11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特别规定 ...... 19
第八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 ...... 22
第九章 其他事项 ...... 22
第十章 责任追究 ...... 24
第十一章 附则 ...... 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及其他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
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等公司境内外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市地交易所”,视乎情况所需而定)及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将此类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经上市地交易所登记及/或审核(如需要)后,向上市地投资者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真实: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
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 准确: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
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
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 完整: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内容完整、材料齐备、格式符合有关监管规则要
求,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 及时:公司信息披露应在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 公平: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同时向上市地证券市场各方披露,保证投资者有
公平的机会同时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不向特定市场参与者披露信息,但
是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
司和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四) 公司股东、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
级管理人员和指定联络人;
(五)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和潜在的关联
人);
(六)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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