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2026 年 4 月 28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信息申报 ......2
第三章 通知 ......3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5
第五章 法律责任 ......9
第六章 附则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 C3《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第 XV 部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以下合称“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事宜。
前述人士应当遵守有关监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在联交所上市交易的 H 股股票、以上述股票为基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包括衍生权证)以及可转换或交换成公司股票的非上市证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
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任何方式或者安排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规避有关监管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监管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和法律责任,严格遵守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并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信息及其变动,安排办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并就发现的违反有关监管规则的情形及时向本公司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室,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前款事务,并向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告知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当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将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以书面方式(附件一)报董事会秘书室,并由董事会秘书室通过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及关联人信息: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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