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2026 年 4 月 28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对外信息报送管理 ...... 4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 8
第五章 附则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防控内幕交易风险,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是指涉及有关公司内幕信息时,
对知悉该信息知情人士进行的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告知、报备、交易情况自查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管理层应当保证本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和保密工作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日常工作,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项,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协调工作,为证券监管机构的对口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有关规定所列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信息披露符合
公 司 上 市 地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规 定 条 件 的 媒 体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 和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http://www.hkexnews.hk)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二)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其他重大损失;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 公司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 上市公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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