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2026 年 4 月 28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 7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 ...... 9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9
第七章 附则 ......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内容应符合上交所的要求。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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