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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科技:方正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
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
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五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其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当届董事会一致,可以连续聘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的有关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 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交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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